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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中的人身地位低下,并且封建的礼法还从财产权利方面对妇女进行各类限定和剥夺,神州古代历代封建法律都否认妻子的财产继承权,如明、清律均规定:“妇女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份,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反之,妻子故后遗留财物当然归夫所有。妻子的携入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夫。这更从根本上强化了夫权统治,剥夺了妇女的社会地位。第四,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长制度的家庭、一家以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从命家长,即所说的“家事统于一尊”,封建孝道是亲子关系的最高准则。“父为子纲”是“三纲”之一,父权和家长权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子女不仅要从命父母而且还要受到其他尊长的支配。父母对子女的权力由父亲集中行使,母则是:“亲而不尊”,这些权力包括主婚权、惩戒权等。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都得不到来自法律的保障。宗法家族制度还十分强调男女、嫡庶之别,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远较嫡子、嫡母低下。父权很大,处在保护权下的子女,对父母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样,子女的权益普遍的被漠视。“父为子纲”被奉为天经地义,这为维护封建的宗法统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父子之亲成了君臣之义的缩影。一家以内,“父叫子亡,了只得亡,”一国以内,“君叫臣死,臣只得死,”家国一体。子女违反教令,族规国法,惩罚很严酷。以至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滥用权力的事例屡见不鲜,却获得法律的容忍和保护。封建统治阶级正是用这种家长专制的方式,维护了封建宗法,社稷一统。第五,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须眉专权离婚。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对离婚的限定是很严格的,离婚权主要属于须眉和男家。妇女则处于无权的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常规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④在整个古代,离婚是不自由的,对妇女来说更是如此。离婚是丈夫是特权,妻子是无离婚权利可言的。我国古代的礼法中有关离婚的规定,就是这方面的明显例证。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有“出妻”,“和离”及“义绝”,“出妻”亦称休妻,是神州古代最常见的离婚方式。出妻的理由有七项、被称为“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顽疾、口多言、窃盗。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限定离婚,古代礼法还设有例外情况,称“三不出”,即“尝更三年丧不出”“贱取贵不出”,“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出”,⑤唐律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但妻子“若犯顽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义绝,就是古代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双方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务,经官司处断后,便以为匹俦之义当绝, 双方必须离婚。这是男女不平等的反映。实施义绝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和宗法统治。义绝与出妻不同,“七出”是于礼应出,于法可出,而非必出。该当义绝而不绝者,则须依律科刑。如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和离是古代的一种协议离婚制度,相当于近世的两愿离婚。如唐律规定:“若匹俦不相安谐而和离婚,不坐”。这看起来似乎公平,可是由于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严重束缚,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低下,所以很难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夫和离,愿不愿离婚仍取决于丈夫,有时,妻犯“七出”之条,夫家不愿“家 丑”外扬,便采用和离的方式将其休弃。在这种情况下和离往往成了出妻的别名。除以上三种方式外,我国汗青上不同时代的封建法律还有基于特定事由向官府呈诉离婚的规定。例如,男方据以诉请离婚的缘故原由是:“妻背夫在逃”,“妻殴夫”,“男妇虚执翁奸”“妻杀妾子”,“妻魇魅其夫”等,女方据以诉请离婚的缘故原由是:“夫抑勒或纵容其妻与人通奸”,“夫逃亡三年以上不归”,“夫殴至折伤以上”,“夫典雇其妻”,妻因受夫之祖父母,父母非礼相殴至笃疾”,“夫强奸妻前夫男妇或前夫女”“翁欺奸男妇”⑥等。从这些离婚的理由,也可看出男女的不平等,以女方的理由之一为例,“夫殴妻至折伤以上”方可离婚,而男方的离婚理由“妻殴夫”男方便可提出离婚。神州古代这种关于离婚的礼法规定,明显的使须眉处在一种有利的地位,妇女则处于被动地位,从而维护了封建的夫权统治、伦理纲常。以上神州古代的婚姻法的独特的地方是神州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它的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出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和小出产经济;它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施的宗法统治;它的思惟根源是反映封建经济、封建政治要求的封建伦理观。男女、匹俦、亲子、尊卑、长幼、家长和亲属间的种种不平等的关系,无非是封建社会的出产关系和阶级、等级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直接或间接的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数封建宗法的思惟和制度,女子完全的受这四种权力的支配。而婚姻法是以封建的出产关系为经济基础的,又受着封建四权的联合支配。第六,神州古代的婚姻法在表现形式上的独特的地方是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中,婚姻关系主要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解的。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实际起着法的效用。到了封建社会,调解婚姻关系的方式是礼、律并用的。如汉朝的《九章律》中有“户律”一章,用以规定婚姻、户籍等。三国,两晋、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损益。魏律和晋律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中则分别设置“婚姻 ”,“户禁”两篇。隋朝的《开皇律》将婚、户二律合而为一。唐朝的婚姻家庭立法,在古代的婚姻家庭立法上起着承上启下的效用。《永徽律》中“户婚”的有关规定为后来的历代封建王朝的婚姻家庭立法提供了蓝本。宋、辽、金、元各代的法典中均有关于户婚的内部实质意义。除律外,封建王朝的户令和后期与律并用的例,对调解婚姻家庭关系,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也起着很重要的效用。需要提出的是,“律”中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干,即一朝违法,便处以刑罚的需要解答的题目,其它事变一概委诸与礼
其他回答2: 一夫一妻多妾制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1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部实质意义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娘姨。
神州古代的婚姻制度是神州古代文化史研究的1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出产中,婚姻是使成为事实人类自身出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出产使人类的生命获得延续,从而形成各类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生理和礼俗。人类为了保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出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出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出产所形成的社会观念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效用于事物出产和人类的自身出产。
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出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神州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六合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代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六合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六合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
神州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以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尔后匹俦有义;匹俦有义,尔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尔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
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从命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去跟耶稣报道了也禁绝改嫁,从一而终。而须眉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1个男人能娶几多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定,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娘姨的家庭地位是何等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不然,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施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几多人间悲剧?它是强迫接受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
古代婚姻礼仪
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男子结婚程式,周代即已稳固建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以后各代大部分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部实质意义有所更动。
1、纳采
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获得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数婚姻步伐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
2、问名
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贾公彦疏:“问名者,问女之姓氏。”
三、纳吉
六礼中第三礼。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佳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佳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四、纳征
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就是男标的目的女方送聘礼。《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尔后婚成。”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平易近间多用装饰品、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
五、请期
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
六、亲迎
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戴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对用雁作为礼品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超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约。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超越。由于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经过此“六礼”,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庞大特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佛两个今生素不相识的人,不知经过几世的修缘,今生在出生之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
离婚制度
我国古代社会实施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定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熬头,出妻制度。
出妻,即须眉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须眉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说的“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录:“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顽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便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吃醋,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1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惟、行为上禁绝丈夫纳妾,须眉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顽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搭的顽疾,主要指的是痲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诽谤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以为是盗窃。
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说的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部实质意义,按照《大戴礼》所记录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
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第二,和离制度。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经由过程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使成为事实其离婚的心愿。所说的和离,大部分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缘故原由,以制止“家丑外扬”而采纳的一种变通形式。
第三,义绝制度。
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平易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务,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
第四,呈诉离婚制度。
所说的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均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其他回答3: 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历代统治者都极为正视。《易?序卦》:“有六合,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匹俦;有匹俦,然后有夫子;与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措)”《礼记?昏义》:“婚礼者,礼之本也”;“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祠堂,而下以继后世也”。这种观念反映了古代祖先崇拜、生殖崇拜的习俗,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
后世儒家经典记录了西周时期贵族的婚姻状况,当然这种状况已被理想化了,但它仍然对后世的法制和观念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因为西周时期去古不远,许多部族和地区在不同程度上还保留着氏族时期的一些婚姻习惯。《周礼?媒氏》里说,在仲春时候,小伙子男女的自由恋爱和私奔,国家并禁不住止。《诗经》里也有许多反映平易近间男女自由恋爱的诗篇。近世有学者指出,一直到汉朝之前,在燕、赵、中山、政、卫、齐、楚等地区,还盛行着各类非礼制的婚俗。因此,在西周时期的平平易近生活中,婚姻方式照旧相当自由的。咱们这搭所谈的只是儒家经典所记录的贵族婚姻状况。
据记录,西周时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务的机构——媒氏。《周礼?地官?媒氏》:“掌万平易近之判”。“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见,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机关。
其他回答4: 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历代统治者都极为正视。《易?序卦》:“有六合,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匹俦;有匹俦,然后有夫子;与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措)”《礼记?昏义》:“婚礼者,礼之本也”;“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祠堂,而下以继后世也”。这种观念反映了古代祖先崇拜、生殖崇拜的习俗,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
后世儒家经典记录了西周时期贵族的婚姻状况,当然这种状况已被理想化了,但它仍然对后世的法制和观念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因为西周时期去古不远,许多部族和地区在不同程度上还保留着氏族时期的一些婚姻习惯。《周礼?媒氏》里说,在仲春时候,小伙子男女的自由恋爱和私奔,国家并禁不住止。《诗经》里也有许多反映平易近间男女自由恋爱的诗篇。近世有学者指出,一直到汉朝之前,在燕、赵、中山、政、卫、齐、楚等地区,还盛行着各类非礼制的婚俗。因此,在西周时期的平平易近生活中,婚姻方式照旧相当自由的。咱们这搭所谈的只是儒家经典所记录的贵族婚姻状况。
据记录,西周时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务的机构——媒氏。《周礼?地官?媒氏》:“掌万平易近之判”。“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见,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机关。
其他回答5: “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祠堂,下以继后世”:“婚姻或结婚是男与女结合,包含有一种彼此不能分散的生活方式”,以上两者分别是《礼记。婚义》与古罗马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33年)的《法学阶梯》对婚姻的定义。把这两个观点加以解剖,前者无非是“合二姓……,上以……,下以……”,其意可谓一览无余:婚姻无疑是用来处理上下左右和调解周围的各类关系,其中没有小我私家什么事,更没有论及到嫁娶的男女,可见在神州古代是把婚姻摆在家庭附属品的位置上面,以为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是家庭与家庭间的事,婚姻必须由家庭来决议。相反在罗马法关于婚姻的解说中咱们起码看到了罗马人是把婚姻当作1个男人与1个女人的结合,目的在于成立1个终生的共同体,以进行生活,甚至可以想见“这种结合是为了在新且持久的家庭组织中繁衍并教诲后代。”
婚姻的缔结
法律规定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要二姓家长同意其子女的结合,经过一定的仪式,婚事便成立了。他的意志可以命令他的子女与任何一定的人结婚,社会和法律都承认他在这方面的权威,予以强有力的撑持,不容子女违忤。于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后,即使仕官买卖在外,也没有婚姻自主权,错非得了父母的同意。所以在这种法律和社会环境下男女的结合须顾及到夫妻本人的意志其实成了不可想象的事。
阶级内婚。在有阶级差别的社会里,各阶级间的通婚通常为社会所不称许。在法律里有士庶不婚、良贱禁婚的规定。
缔结婚姻的限定性条件
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从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礼记?曲礼》:“男女无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同姓不婚
有学者指出,殷商时期有可能实施族内通婚。这种情况到西周时被完全转变了。按照周礼的规定,“授室不娶同姓”(礼记?坊记)。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标记,同姓则同族,血缘关系较近;反之,不同姓则不同族,血缘关系较远。当时的人们可能已熟悉到族内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所说的“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国语?晋语》四)。当然,倡导族外婚还有其政治目的。“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礼记?郊特牲》)。所说的“附远”,就是经由过程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成立姻亲关系。经由过程族外通婚这种频繁的政治联姻,可以用甥舅关系将各别姓贵族紧密联合起来。周族之所以能够控制广大地区,与其积极与各族联姻有一定关系。所说的“厚别”,就是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因为既然禁止通行亲族通婚,那么即使血缘关系亲密的男女之间也该当有所回避。“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同食”、“男女不同衣裳”、“男女授受不亲”等等礼的要求便是从此而来。
关于结婚春秋
西周礼制规定,须眉二十岁“冠而列丈夫”(将头发全数挽至头顶结为发髻,戴上保护发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则十五岁为“及笄”(也是将头发梳理为垂于脑后的发髻),是为成年(《春秋谷梁传?文公十二年》。男女未达到成年春秋不得成婚。《周礼》记录:须眉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过二十三岁。有的史籍说女子十五而嫁。说法不一。可是,后来的结婚春秋显然是大大提早了。《韩非子》:须眉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据杨树达《汉朝婚丧礼俗考》记录,汉朝结婚春秋是须眉十五六岁,女子十三四岁,其后的情况也基本如此。历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其他回答6: 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历代统治者都极为正视。《易?序卦》:“有六合,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匹俦;有匹俦,然后有夫子;与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措)”《礼记?昏义》:“婚礼者,礼之本也”;“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祠堂,而下以继后世也”。这种观念反映了古代祖先崇拜、生殖崇拜的习俗,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
西周礼制规定,须眉二十岁“冠而列丈夫”(将头发全数挽至头顶结为发髻,戴上保护发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则十五岁为“及笄”(也是将头发梳理为垂于脑后的发髻),是为成年(《春秋谷梁传?文公十二年》。男女未达到成年春秋不得成婚。《周礼》记录:须眉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过二十三岁。有的史籍说女子十五而嫁。说法不一。可是,后来的结婚春秋显然是大大提早了。《韩非子》:须眉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据杨树达《汉朝婚丧礼俗考》记录,汉朝结婚春秋是须眉十五六岁,女子十三四岁,其后的情况也基本如此。历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其他回答7: 当咱们每次揭开汗青的尘封时,咱们常会齰译员类朝文明迈出的每步。是啊,这每步都是人类在认真总结汗青经验的基础上迈出的,那么坚定、执著,反映了汗青的必然趋势。法律亦然,从无到有,从萌芽到发展,法律陪同着人类进步的每步。法律的日臻完善的过程,就是人类摆脱蒙昧走向文明的过程。“史鉴可以明智”,咱们只有认真的总结汗青的经验,吸取汗青的教训,批判的继承汗青的精华,去其糟粕,才能更好的用咱们的智慧服务当今的社会。那么中华五千年的汗青,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统治阶级赖以维系其统治的“根”是什么?婚姻是一定的社会文化在家庭领域中的浓缩,婚姻法,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婚姻家庭中的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怎样在婚姻家庭中体现的呢?咱们只有认真的研究、总结其独特的地方,才能驾驭汗青发展的脉络,不致在进步的道路上多走弯路。熬头,神州古代婚姻法的独特的地方是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这是私人所有制经济基础下人身依附关系在婚姻需要解答的题目上的必然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数封建宗法的思惟和制度、是束缚神州人平易近特别是农平易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①在这种制度下,“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是婚姻的形式,门当户对和婚姻论财是封建婚姻的必然要求。主婚权操于父母,祖父母等尊长之手,当事人没有任何选择的自由。当事人只有到结婚那天,才能见到自己的新娘或新郎,对劲与否都只有接受。阶级、等级和家庭地位的差别,给通婚带来了严格的限定。所说的“门当户对”就是这种限定的体现。结婚的主要形式——聘娶婚,往往也成了买卖婚的别名。“门当户对”几乎成了“以财论婚”的体面的别称。西周始创的“六礼”,为聘娶婚规定了完备的礼仪步伐。“六礼”为(1)纳采,(2)问名,(3)纳吉,(4)纳征,(5)请期,(6)亲迎,其中以纳征为中心,即男家向女家缴纳聘财,缴纳聘财之后,婚姻即告成立。可见这种繁文褥节的嫁娶步伐,只不外是买卖婚姻的一块体面的市招。正如恩格斯所言“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的,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仅有的那一点匹俦之爱,其实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带加上物,”②这种包办强迫婚姻的深层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施的宗法统治,所说的“君叫臣死,臣只得死;父叫子亡,子不敢不亡”。它是反映封建经济、封建政治要求的封建伦理观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体现。第二,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从几千年的汗青上来看,在出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经济基础上,私人所有制社会没可能实施当今的一夫一妻制,这是与剥削阶级的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相适应的。古代也讲一夫一妻制,但这仅仅是为了禁止妻妾不分,并非禁止纳妾。对须眉来说,具有妻子身份的配偶仅为一人,这也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区分嫡庶之别的一种需要。古代的皇帝,名义上的妻子只有王后一人,可他还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这些都是实际上的多妻制的反映。名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和实际的多妻制是并行不悖的。这种多妻制,还具有等级制的独特的地方,剥削阶级中须眉纳妾的状况,一般说来是同他们在封建阶级中的地位相一致。纳妾几乎成了财富和地位的象征。古代科举制度中,考上的举子们为庆贺中榜,往往熬头件事就是纳妾,以示身份、地位。这种实际的一夫多妻制,是由封建的经济基础、伦理观和家庭人身依附关系决议的;“女子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女子从来没有任何的人身自由和经济基础、而须眉却可以凭借财富和权力实施公开的或变相的多妻制。所说的的“一夫一妻制”是专对妇女而言的,妻只能有一夫。第三,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长期实施夫权统治。“男主外,女主内”。已婚妇女被禁锢在家庭里,相夫教子,成了变相的家庭奴工。这不仅摧残了妇女的身心,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诗经?氓》中的女主人翁“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言既遂矣,至于暴矣……”③这是当时妇女家庭生活的活泼写照。“男女授受不亲”“男女有别”“夫为妻纲”是封建伦理的重要内部实质意义。广大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受着礼和法的重重束缚。封建礼教要求妇女恪遵“三从”、“四德”、“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在“德”、“言”、“容”“功”诸方面都要符合封建的道德规范,安于充当家庭奴隶的命运。在古代, 妇女往往只有奶名而无正式姓名,结婚之后则在本姓之上冠以夫姓,称“某门某氏”。这是男尊女卑,妻子对丈夫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突出表现。从古代豪门中,女子称丈夫为“老爷”,也可看出这是男尊女卑的制度的反映,已婚妇女在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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